《文物保护法》虽然对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,却没有明确对侵占、破坏和损毁国有文物或重要历史文化遗迹行为者的民事责任,不利于有效惩治侵占、破坏和损毁文物的违法行为。在修订《文物保护法》时,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,增加文物侵权民事责任的条款,加大侵害国有文物行为的违法和侵权成本,预防和制裁对国有文物违法和文物侵权行为。
一、文物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的立法依据
1.《民法通则》相关规定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七十三条“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。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私分、截留、破坏。”很显然,国有文物作为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都在《民法通则》保护范围之内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2.《物权法》相应规定。我国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五条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,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。”第五十一条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。”第四十一条“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。”第三十七条“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”
3.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规定。《侵权责任法》对于明确侵权责任,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,为《文物保护法》修订建立文物侵权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依据。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“侵害民事权益,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。第六条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很显然,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人是国家,对于侵害国有文物的侵权行为人理应追究侵权责任。
二、文物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,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返还财产、恢复原状、修理重做更换、赔偿损失、支付违约金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。对于文物侵权可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、侵权性质和侵权程度,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一十七条、第一百三十四条,《物权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条款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。
因此,文物侵权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责任方式可以设定为“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返还财产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、赔礼道歉”等,具体追究途径和追偿标准按照《民法通则》《物权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执行。
三、文物侵权民事责任追索主体
国有文物属国家所有,其权利主体无疑是国家。但具体由哪一级的政府来行使民事追索权,应该与《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一致。可以有两种设计思路:一种是由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追索权;另一种是法律授权给国有文物收藏、保管、展示单位或国有文物考古单位具体负责行使民事追索权。
四、建立文物侵权民事赔偿的评估体系
建立文物侵权民事责任追究制度,必须建立文物侵权民事赔偿评估体系。因此,在《文物保护法》修订时有必要规范文物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运行,对可移动文物鉴定机构、不可移动文物和文化遗迹鉴定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,建立起文物违法行为评估和文物侵权民事赔偿评估体系,确保文物执法有力,确保文物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有据。
五、文物侵权民事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
文物侵权民事赔偿金,既是依法对文物侵权行为人的制裁,也是对被损文物的补偿,依法归国家所有。可以由文物侵权民事赔偿追索主体收取后交政府财政设立专户管理,赔偿金不予征税、不缴纳地方偿债基金等,应全部用于文物抢救、文物修复和保护,确保专款专用。